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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旋转门条款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10-16 11:05:39    文字:【】【】【

  为保障及增进公益,公权力被创设并授予给政府。公务员作为公权力的代言者与执行人,应时刻以为民服务为宗旨,忠实、勤勉地依法行使公权力,“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是,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除行使公权力而代表公益外,作为个体还具有私权利及私益。为避免公务员难以抵御公权力衍生的腐蚀性诱惑,将私益凌驾于公益之上,甚至把公权力作为追求私益的工具,必须对公务员的行为予以约束。《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不仅规定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原则性义务,而且通过奖励、惩戒、辞职辞退及法律责任等具体规范构建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行为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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